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6 17:09:00 | By: 孙静芳]
     为了一部劳动法,哦,不对,应该是劳动合同法,全国上下一片争论之声。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通过之日起就引起了轩然大波,而越临近它的正式实施日子,引发出来的矛盾更是如山洪暴发,不可遏止,咱家报纸也连续追踪报道,也许是因为日刊的报道形式,让记者本人都还未全然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去解读它,难免出错。结果,还真出了点小错,笑话于大方之家。所以,今天接到一个相关投诉,我犹如面对一个烫手的山芋,唯恐避之不及。哎……
     当然,不敢妄自接手,并不是害怕担责,而是怕自己的鲁莽“误人子弟”,更不是对此漠不关心,这几周一拿到南方周末先翻一遍,一看到劳动二字,立即放下所有的事情一口气读完。南周也是不惜篇幅连篇累牍来探讨这个话题,制定此法的初衷、意义何在?新法保护是谁的利益,保护已经有工作的劳动者还是保护就业,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是阻止企业灵活用人还是激励企业灵活用人?在“无固定期限合同”面前,企业如何辞退一个不合格的员工?……
     面对这些问题,堂堂华为也慌了,用10亿元麦相对灵活的用人机制,即让工龄在8年以上的老员工“先辞职在竞岗”,续订合同者工龄清零,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7月,韩国LG电子裁掉11%的中国员工。8月,中央电视台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占全台总人数的20%。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上海、深圳、东莞相继裁员近200人。11月,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向数千代办员——银行除正式员工外的临时工作人员——宣布,必须解除合同,要么领辞退金回家,要么成为劳务用工——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再由后者派遣到中国银行上班。……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事实上没有不可以解除的合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的张世诚说,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签定没有终止日期的长期合同,另一方面却在解除这种长期合同上赋予了企业前所未有的法律权力。该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除了员工有过失或不能再胜任工作以外,对员工无过失的合同解除或裁员规定了四条理由——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或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以致无法履行。(很喜欢这段文字,这才是一个清醒的解读,杞人忧天的企业主们正应该好好思考一下这段话)

     南方周末: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从指导原则开始就是错的,强调对劳动者的单保护而不是对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双保护,而单保护违背了法所应当遵循的平等保护契约双方的精神,您怎么看?
     张世诚:劳动合同法里的合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民法中的合同法对合同双方都要平等保护。但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是属于社会法,社会法的理念就是对相对弱势的一方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单个的劳动者相对于一个有组织的用人单位,显然相对弱势。而且,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供大于求,劳动者并没有多大的谈判能力。此外,各国的劳动法都遵循着同样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向劳动者有倾斜的保护。
   (真是长见识,也许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自从劳动合同法进入国民关注焦点以来,南周提的这个问题在我脑中不断萦绕,但我始终没敢问出口,也没处问,正好南周替我问了,呵呵,真想恶补法律通论之类的知识)

    而对于华为用10亿万买断工龄一事,张世诚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其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取了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无权使劳动者的工龄归零。”这一番话,无疑给华为狠狠地打了一大板,也给其他企业提了个醒,新法不是紧箍咒,不用慌,也不用怕。
       当然,劳动者也不用高兴太早,在这个供远大于求的现状下,要想真正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不是一部新法能实现得了的。“在整体供过于求的结构性矛盾面前,所有的欢呼也许都为时过早,”经济学家、清华-布鲁金斯中心主任肖耿评论说,“更何况尽管有法律,但中国的执法总是让法律形同虚设。”执法的苍白几乎是中国法治之痛,而劳动法的高标准保护在中国以低成本之优势高速发展时期,更是缺乏执法的社会土壤。又是狠狠一鞭子,也许这一番口舌之辩,原本就毫无意义,在苍白的执法面前。

     想起了进来自己接手的几个事例,与劳动合同有关的。
    1,酒店为了留住服务员,纷纷扣押金,拖欠工资,当月中结算工资仅拿到100多元钱时(足额拿的话应该是800元),他们找到了媒体。可是,如下的一问一答反映一个普遍的现状,也让我很为难。
   “签了合同么,或者书面协议?”
   “没有。”
   “你为什么不签?”
   “干我们这行的,从来没人签过合同,老板也没提出让我们签,再说了,签了不就卖给他们了吗?”振振有词。
     酒店老板:这不是一两家酒店的问题,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保障机制,签合同对我们来说就要增加一笔巨大的成本,而且得不偿失。当然,不签合同我们同样损失很大,员工流动性太大了,管不甚管。
    2,一女青年在宾馆做服务员,与一男子恋爱后分手,被该男子纠缠,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子捅死,男子随后自杀未遂,当时女子是在夜间值班时被杀的,男子是长期住在该宾馆的房客。请问:这名女子被捅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属于工伤吗?
     为了这个问题,我和同事飞飞争论了一个下午,我站着,他坐着逐条念工伤认定管理条例中的条目,然后我们开始逐条分析,逐条排除否定,最后又分角色开始辩解,面红耳赤,也没有个定论。而最具有戏剧性的是,一个电话打到该宾馆,负责人连“该女子是宾馆员工,且案发在宾馆内”都不愿意书面承认,没有这两个前提,诓论工伤了,嘿嘿~~怪只怪当初没签合同。
      不管这法将执行得如何,咱先签了劳动合同再说,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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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7 9:08:53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这件事情凸显出了目前劳资双方的真正地位。劳动者在强大的资本力量面前,几乎是毫无反抗能力。而法律对劳动者的关怀,往往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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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7 18:53:13 | By: 001游客(游客)]
001游客(游客)真是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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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8 19:38:28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几年前,青岛纺机曾把拿了2公斤焦炭的老工人开除除厂.
中央台的<今日说法>曾报道过;几乎同时,这个厂人事处的一窝干部私自给自己多投保事发,后仅以调离工作岗位做罢.该工人曾打过官司,区、市、省直到中央这才保住了饭碗。可见,一部小小的《劳动合同法》怎么能奈何住他们!
以下为孙静芳的回复:
没想到一篇小小的博文引起这么多人关注,楼上说的这事我是头一次听说(原谅我的年少不更事),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希望这样的事越来越少,新法能切实落实,这才是劳动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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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9 15:55:10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quaaaaaoaaaaaa[u][ib] [/b][/i][/u][/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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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9 16:01:24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大家好!我认为咱们老百姓以后就别想在这个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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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9 16:11:09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资本主义是要走向灭亡的,到了那个时后,我门是要喝他们的血,吃他们的肉的,孙子!打倒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人民万岁!!!!!!!!!!!!!!!!!!!!!邓老狗早晚是要被我们给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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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9 16:22:06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为了预防万一,合同该签的还是要签的,用法律保护自己是最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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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部劳动合同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 2007-12-24 9:46:35 | By: 游客(游客)]
游客(游客)重上井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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