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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评春秋航空公司封杀霸机客
巩律师 发表于 2007-12-21 14:39:00

从法律角度评春秋航空公司封杀霸机客

 

近日,春秋航空公司把霸机者列入了黑名单,并无法购买春秋航空公司机票。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合同的订立中有强制承诺的义务,除非乘客有不合理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处于垄断或者半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利益,我国法律对运输合同的自由订立进行了干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春秋航空公司发布的机票的价格、路线等表明了希望和他人(即乘客)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人知道该信息后,通过选择判断决定购买春秋航空公司的机票,也就是想要同春秋航空公司签订合同时,春秋航空公司无权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除非乘客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对于合理与否,春秋航空公司有举证责任。以前乘客有霸机行为是前一份运输合同的事情,两份运输合同是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

乘客乘坐航空公司的飞机,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在法治社会中,合同(契约)的观念应当深入人心,既然订立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除非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乘客到达目的地后,航空公司义务履行完毕了,乘客有义务下机,如果认为航空公司有违约的行为,完全可以采取法律的途径去理智地维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法院自会给与公正的答案。乘客霸着飞机不下,也构成违约了,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维权只会使自己更被动。航空公司封杀霸机客的做法,激化了矛盾,还违背了强制缔约的义务。这一事件表明了维权也需依法进行。在全国普法日即将到来之日,衷心的祝愿法治观念能够成为我们思想和行动的“条件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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