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师解读之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文/巩其云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是主体方面的要求,要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点是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基本依据。在法律适用中,如果未能正确适用这一条,那后面的一切法律裁判都是错误的。比如要求一方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所以当单个的自然人以个人的身份出现时,与某劳动者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为某自然人提供劳动。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调整。再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在他们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公务员法的调整。应当指出的是,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都不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条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是一样的。劳动法律关系要求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这一点不言而喻。
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最初是没有劳动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立法者是将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来进行规范的。后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争取,立法者发现如此立法忽视了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差别。这样立法不利于发挥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于是劳动法成为了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确定劳动合同法定适用范围,除了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外。还要看到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差别。差别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是就劳动合同建立之时而言的。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立。而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后,劳动者就成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形成了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这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隶属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再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由签订劳动合同,那势必会造成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局面。劳动者非借助国家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干预不能与用人单位达到平衡。所以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律的天平要向劳动者倾斜。形式上的公平虽然没有了,但是却换来了实质上的公平。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标的具有单一性。劳动法律关系的标的就是一种行为,即劳动行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正确地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就拿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通行证”,为正确地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文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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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每次实施新的法律,都是对普通老百姓有很大的帮助,我很希望这次的劳动法能够普及,能够得到企业里的重视!
现在仍然有很多的企业在做着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勾当,加班没有加班费,积累了一年的假期也不兑现,应当享受的福利也享受不到!像这些企业的员工,有苦不敢倒,有冤不敢言的局面!
分析一下现有的局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答案归结起来还是: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群体;中国行政部门干预的力度不够!我们现在处于发展中国家,很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这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具有学习的能力,我们可以像发达国家学习借鉴他们好的东西!德国老板来到中国就曾经发出这样的感慨:“在中国做老板太幸福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感慨? 在德国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达到了一定工龄的员工,公司是不得裁员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福利也是绝对不能缩水的等等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应由的权利,否则,当地政府就会将此企业罚的倾家荡产。但是,中国的呢?没有过多的追究,象征性的处罚完毕,然后企业同行政部门个归各位,各行其事,受苦的依然还是那些兢兢业业的劳动者,真是悲哀啊!
在新劳动法实施的初级阶段,最好的办法就是要企业老总深入的学习,形成一种制度,更好的贯彻劳法,真正意义上懂得,人才是万物的根本!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更长久的健康的发展下去!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如何处理?只是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吗?
2、带薪年假中“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谢谢!
1.08年1月1日以后因为与新法抵触而无效。详情见我的解读之四违约金制度。
2.有争议,一种理解是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算,另一种是从到现在的单位工作起算,我个人倾向于后者。
看你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只有是劳动合同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如果发放工资时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就违法了,比如2008年你的工资低于760元了。如果没有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单纯从工资方面看就是合法的。
2、国家对连续休病假是否应该扣除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有统一规定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