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师解读之四违约金制度
文/巩其云
在2005年全国人大的劳动法执法大检查中,检查组发现用人单位运用劳动合同中的自由约定条款与劳动者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有的地方的劳动合同竟然出现了“天价违约金”,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满天飞。这些不公平的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发现任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规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制度。
劳动法中违约金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规定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忽视了民法与劳动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区别。而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两种违约金,并且规定除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违反培训协议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条规定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谈判时的劣势,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违约金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的智慧,给劳动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违约金是:(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并不是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劳动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违约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违约金只是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还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比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反培训协议违约金及违反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违约金,但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相类似的还有保证金制度,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态度是规范,对保证金的态度则是禁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物)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此条款在以前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中也有类似规定,现在国家在更高效力层次的法律中作了规定,使得这一制度更具有权威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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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具体的协议或者协议文本,包括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以及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等。
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并非任何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