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师解读之六经济补偿金制度
文/巩其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在后,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修改了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经济性裁员时。以下两种情形,劳动者也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不能免除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轻劳动者在维权时的举证困难,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没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注意在2008年 1月1日以前履行的部分和2008年1月1日以后履行的部分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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