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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犯罪的常见误解评析(一)
巩律师 发表于 2008-3-26 16:08:00

交通肇事犯罪的常见误解评析(一)

/巩其云

 

交通肇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的统计数据全省共审理交通肇事犯罪7342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70%左右。有的被告人纯粹是由于无知而触犯了刑法,导致了刑事处罚的加重,也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大的痛苦,根据实践,对交通肇事主要存在以下误解:

一、我不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从来不驾驶机动车绝对不可能与交通肇事罪沾边。

非交通人员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刑法并未特别指出该罪只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才可以构成,所以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就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的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撞伤不如撞死,那样能少赔点。

大错而特错,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法律常识的缺乏,却夺走了无辜的生命,使一些人锒铛入狱,酿造了一出又一出的人间悲剧。发生有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二是刑事责任。单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在某些情况下,确实会发生撞死赔偿的数额比撞伤时少的情形。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承担的刑事责任差别是巨大的。肇事者将人撞伤后又撞死的,肇事者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远比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重。

三、只要撞不死人,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误解低估了立法者的智慧,刑法这部国家的基本法典是经过千锤百炼多次修改而成,不可能有许多的漏洞。判断交通肇事是否应科以刑事处罚,并不单单是从是否撞死人来看,而是综合看它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上情形,肇事者均没有撞死人,但是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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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交通肇事犯罪的常见误解评析(一)
zizhuyueying发表评论于2008-3-26 16:51:26
zizhuyueying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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