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千金之重
文/巩其云
苏东坡曾经有过一字千金的故事,因为法律用语非常严谨,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用语上的一字之差,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有时一个字的差别会导致案件的成败。因此,当事人在从事某项法律行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以减少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定金与订金
在某些买卖合同中,卖方会要求买方先交付一定的“定金”,但其常故意将“定金”写成“订金”。而此两者在法律上有本质性的差别,如果因卖方的原因,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是要双倍返还的,这就是法律上的定金保证责任;而“订金”最多就是全部返还,卖方根本就不用为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双倍返还订金责任。
还(huan)与还(hai)
曾经有个案例:甲欠乙人民币10000元,后来甲偿还了2000元,乙就在欠条上注明:甲还欠款2000元,后来甲拒不偿还剩余款项,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8000元,在庭上甲称确实曾欠乙人民币10000元,但是已经偿还了8000元,到现在还(hai)欠乙2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偿还乙2000元。双方就欠条上“还”的读音是hai还是huan,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法院也难以断案,致使该案久拖不决。乙当时在欠条上附注时的疏忽,给自己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不能与不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连带担保和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就是连带保证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较大的差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级与上一级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对某中级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但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所以,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这样当事人维权会多走许多弯路。该当事人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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