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在困扰着业主、准业主们。物权法是目前唯一一部涉及此问题的生效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解析了这道难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条文以句号为节点,分为三句话,分别规定二种情况。其一,前二句话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出规定,即业主要取得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可以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以购买、租赁或者获赠的方式取得,业主享有优先得到的权利。在所有业主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满足之前,其他人(单位)是无权以任何方式得到的。其二,后一句话是指占用道路或者绿地、运动场等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起一种情况下的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种情况下的业主如何共有,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博主认为,第一种情况,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应该立法,强制要求开发商按照1:1以上的比例规划建设车位、车库,至于以哪种方式,是售、租还是送,市场自然会调节,不必做统一规定。第二种情况下的业主共有第,可以采取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收益在扣除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方式。
只有完善立法,制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再辅以行政管理监督措施,才能保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纠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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