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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最高罚款30万 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破解“执行难” 早报讯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举办专题座谈会,有关破解“执行难”的修改条款引起法律人士和市民的关注。 申请期限延至两年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很短,容易让赖钱者钻了空子。”市中院执行局综合处专职副书记陈钢成介绍,根据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相对较短的申请期限容易使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只要拖过这个期间,就不用还钱了,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而新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期限延长为2年,并且可依时效制度中止、中断、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后自行协商履行的机会,又避免了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而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罚款额度涨至30万 “不怕拘留的就罚款,不怕罚款的就拘留。”市中院副院长高益民认为应该充分理解新法,通过多种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行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在执行的实践中,这个金额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处罚的目的。”高益民介绍,这次修改将个人罚款数额涨至1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数额涨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媒体可曝光赖钱者 “除了罚款、拘留外,新民事诉讼法还提到了联动制度。”市中院民三庭法官纪晓昕认为,这个联动机制中包括了多个部门和机构,比如公安、媒体、银行等。对拒不执行的赖钱者可以通过在媒体上公布的方法,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以公布的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务金额等。 能否公布“老赖”的照片、电话等信息?市中院研究室王洪坚副主任告诉记者,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青岛对发布照片还比较谨慎。(赵亚麟 于顺 曾宪权) (见2008年1月31日青岛早报12版) 您是支持、反对,还是观望、无所谓,请发表您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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