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钱是我们结婚后向他姐姐借的,而且当时前夫说已经还了。现在姐姐又来要钱,我们离婚时她怎么不说?”昨日,市民刘女士咨询早报说法栏目,她是否应该偿还这笔钱。
据刘女士介绍,2000年结婚后,前夫因想做生意,向姐姐借了8000元钱,但欠条是刘女士写的。2001年,前夫告诉刘女士,钱已经还给姐姐。2004年,她与前夫离婚。近日,她得知前夫的姐姐已经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证据是当时的借条。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认为,首先要看刘女士的借条上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如果借条上的还款日期距今已超过两年,刘女士可以不归还这笔钱。如没有还款日期或日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刘女士需要还钱。如果刘女士能证明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她可以申请将前夫追加为被告,或在还款后向前夫追偿钱款的一半。(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