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罢工,应该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四谈“那些工会都哪里去了”
罢工,在我国是个敏感的话题。在毛时代和华时代,罢工虽然写在宪法上,但是个“能说不能做”的敏感的事儿;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罢工从宪法中抹掉,于是罢工又成为“不能说不能做”的极为敏感的事儿了。
这次东航飞行员集体罢飞,既说明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无合法正规的渠道表达的无奈,又显示了我国合法罢工行为的缺失。在国外,飞行员与航空东家闹矛盾很普遍,通常以罢工形式,或行业工会力量及时与航空东家沟通。即便罢工,也是在工会组织下有序的进行,直至事态向良性方面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工会的失语(表现不作为)和罢工的缺失(法律不允许),使原本并不复杂的劳资纠纷反而复杂化了。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在国有集体企业中职工似乎多少还带点“企业主人”味道,劳企虽有矛盾但并不复杂更无大冲突。随着所谓的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形成,企业国资企业的转轨、买卖等改制,使多种民营的经济成分的比例实际成为主体,尤其是外资、独资企业的登陆,这些货真价实的“资方”新生,使劳资矛盾仿佛退回了半个世纪。传统制度的弊端、资本“原罪”的驱使,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执行的不作为、缺乏真正代表自己意愿的民间组织、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相对低下等等因素,使原本就处在弱势地位“被奴役”的劳动者正当权利、合法权益、生存保障不断遭到蚕食和盘夺,劳资之间的尖锐矛盾日益突出,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譬如近些年来我国沿海、南方等一些经济发展地区的小规模罢工现象并不少见,类似罢工的消极怠工、静坐散步、集体上访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能被隐瞒的。此刻,作为罢工这种对资方有效的合理叫板举动形式,日益凸现在人们面前的现实。实际上,当今多种经济成分并举条件下的特殊国情,远比毛时代、华时代更需要罢工形式解决问题。单纯采取禁止、压制、甚至以刑事罪名对待罢工,丝毫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只能把事态弄得更糟。
稍有点马列知识的人都知道,在科学社会主义经典著作中,罢工也是被认可的劳动者权利,而且许多老一辈革命领袖本身就是领导劳动者罢工的行家里手,如苏兆征、邓中夏、李立三、刘少奇、陈云等。1956年,中国完成社会主主义所有制改造后,曾出现过罢工现象。当时毛Z东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也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同样,即将到来的“五一节”,也是120多年前美国芝加哥工人大罢工的纪念日,并为世界绝大多数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政党和组织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工会也往往借“五一”举行大游行、大集会或大罢工显示“我们工人有力量”。
现今我国各地诸多劳动者权益被盘夺被侵害的事例,已经远不是传统意识形态所能解释得了的疑惑,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制度优越条件下还有这些“旧社会影子”出现。如果把劳动者如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罢工视为“突发”的政治事件,本身就是将问题复杂化、政治化的庸人自扰和权力的不自信。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与许多游行、示威可能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矛盾基本无关,其行为绝大多数为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觊觎(在我国犹为如此,如同上访等行为),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经济行为。罢工直指的对象是违法侵权的企业或资方,罢工的目的是解决不公的经济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目前主要劳资纠纷出现在大多的外资、合伙、独资、私营、股份等民营企业,目标不是政府,那就没有紧张的必要,更不应该视做“破坏稳定”的洪水猛兽。如果有,恰恰是资方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把罢工视作为有“政治目的”的非法,实际上是在重蹈民主革命时期“意识形态罢工”的老路。压制、打击罢工或宣布罢工为非法,其严重后果是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矛盾,有意无意促成并上升为为劳动者与政府的矛盾,是政府自我多情替资方承担责任的越俎代庖,极易容易造成政、资双方勾结的既定假象,反而更容易激化全社会的混乱。
对我国来说,罢工形式是西方民主国家经常爆发的工人运动的“舶来品”,这种现象表面看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生活影响,但它是解决社会矛盾、阶级冲突的润滑剂,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的压力,迫使资方坐下来对等协商解决问题,才能使社会矛盾趋向日臻妥协和缓解。所以说,以罢工这种大规模的表示抗议行为迫使资方就范,是工会争取自己权益兑现使用最普遍的、最有效的、最有力的斗争方式和手段,也是职劳动者解决劳资争议的必要权利。综观历史,罢工作为一种解决劳资矛盾激化并最终走向和解的表现形式,早已被西方诸国所认定。罢工权利的认可,凸现的制度意义在于:作为集体争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是职员工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是一个国家和制度宽容、人性、民主、自由、和谐的成熟体现。
罢工当然不是无序的乱来。法律倘若规定罢工合法化并细化具体条件,反而会使罢工规范化。就是在西方国家罢工也是依法行事。各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果对于自己的待遇不满,或者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都是借助于工会,由工会组织于资方协调,或者由工会组织罢工,来达到自己的维权目的。而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工会往往是发动工人与资本家斗争的主要武器;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理论上是“工人当家作主”,是“企业的主人”,实际上,许多问题并非如此。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大多工会长期以来一直就是聋子的耳朵,依附于某个部门或各单位决策层见眼色行事,工会干部本身就是官方任免。这样的“工会”往往是个摆设、附庸甚至帮凶,大约除了不能真正维护职工权益这个“根本”外,多为党政企资高层打“下手”,根本起不到太多的“维权”作用,更遑论罢工这个大逆不道的“反骨”行为了。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以后表现更为突出,甚至许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根本就没有工会的存在,这就客观造成了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人的权利,动辄胆大包天恣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处罚工人开除工人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处可见,而劳动者往往没有真正自己强有力的组织出面维护和交涉。此时回过头来看这次东航事件,就不难理解深层次的原因了。
明规不彰,潜规必盛。自1982年将罢工权利从宪法中删除,我国不仅法律上宣布“罢工”为非法,而且实际上也成为一个极为敏感的词汇。加之传统教育的“罢工”为“旧社会争取解放”的“阶级斗争”工具之一,人们的僵化思维便将罢工行为妖魔化敌对化动乱化,误认为是与执政者对抗的“反动”,一听“罢工”二字便谈虎色变躲之不及惟恐引火烧身,这是我国目前大多公民的普遍心态。这次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发生与处理进程,明显道出劳动者维护自己维权上(特别是罢工权利)的法律空缺。没有罢工立法和保护,其严重后果往往是激化矛盾产生刑事或民事案件,或集体冲击政府等突发事件。假如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明确规定劳动者维权的种种透明程序,那么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适的法律方式,公开宣示对管理方的不满,或是直接通过自己的组织或媒体,公开宣布“罢飞”向经营方施压,最终使纠纷在各自理智、宽容、妥协框架下得到合理调解,决不会出现“挟乘客生命以令公司”的偏激并不人道的极端作法的。
在我国,虽然先前的法定罢工权倒退走了回头路,但现有正在规范劳动法规的条件下,还是应该尽量放开工会手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具体行使这是本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内的工会,最大的现实、最大的障碍表现为工会体制的无能、无力和无语,指望它们组织罢工简直更是侈谈(客观也无法律保证)。这样的工会组织根本不能适应现在和未来的起码维权宗旨作用(虽然我国的《工会章程》和《工会法》一再宣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不能适应新时期劳资纠纷调节的中介和桥梁(因为工会都为官方,所以我把它当劳资之外的第三方看待)作用。有人提议建立独立的行业工会,由行会来维护相关劳动者利益。比如,飞行员有自己的行业工会,专门维护飞行员的利益。虽然这个建议不错,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现实,这种“独立”的行会就是成立,作用也基本如同单位工会,实现“独立开展工作”的美好动机也不会太大。
目前我国宪法未将罢工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明文规定,而相关《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对行使罢工权的条件、方式、程序、相关主体的责任等规定更是一片空白,致使大家对公民的罢工权利认识误读甚至敌视。其实根据“法不禁止则权利”的基本精神,公民享有罢工权利自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即便是在毛、华时代允许罢工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又有谁敢于冒罢工这个“政治事件”帽子而自酿牢狱之灾的出头呢?
能否将“罢工自由”写进宪法,让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将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进程步子。看来,在我国,要想得到真正的罢工权利,还有相当艰难的道路要迈。不过,再困难再敏感,面对目前劳资矛盾严峻的严酷现实,是该给予议事议程上的考虑了。
2008年4月25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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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全文《那些工会都哪里去了?》如下:
1、一谈:《那些工会都哪里去了?》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archives/2008/232916.html
2、二谈:《从澳利威工会事件看工会的软肋》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archives/2008/232919.html
3、三谈:《真正的工会在维权上绝不会失语》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archives/2008/232930.html
4、四谈:《罢工,应该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http://blog.qingdaonews.com/4/36359/archives/2008/23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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