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善意传播谣言也犯法”
读今天我市几家报纸刊登新华社沈阳6月1日一则专电:针对生活中有人通过各种形式非恶意散布谣言在社会上传播的行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伍庆功提醒,非恶意传播谣言也可能触犯法律,被定罪量刑。伍庆功说,如果是情节严重、有故意传播地震谣言行为的,可能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除了故意发布造谣信息的人以外,很多民众会将这些信息通过短信转发,善意提醒朋友、同事,那么,他们是否也触犯了法律呢?伍庆功指出,这些民众可能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这样一般法律上可以不予惩罚,但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要给予相应处罚。一些法律界人士还提醒,收到上述造谣短信或不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后,不要再向他人传播,以免触犯法律。(http://www.tynews.com.cn/news_center/2008-06/02/content_3475415.htm)
表面看这则消息很法律化,但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看,伍法官的法律解释似乎牵强附会,很难说服人,或者说于官于民都很难规范做到,而且更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权力随意压制或治罪于他人的法律依据。
在这里首先鄙人对谣言、流言、传言概念的看法。
一般说来,谣言、流言、传言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未知真相前人们对这三者的概念很难鉴别,从这种意义上看,人们往往会把它们认同一个概念的不同叫法。换言之,这三个词会误认为是同一个含义。鄙人理解为谣言一般专指人为故意捏造的消息或事实,主要目的是无中生有制造混乱达到某种恶意或恶作剧企图,因此谣言是虚假的,印度大诗人泰戈尔倒一语道破谣言制造者的天机:“任何教社的人都可以利用任何特殊事件来捏造谣言,我可不能为这些谣言负责——这在很大的程度上要看这些人本身的品德。” 谣言的终极往往随着真相大白于天下而不攻自破。而传言一般特指民间市井传播的消息,它往往是人们对感兴趣的不明事实的一种有意或无意的言传,这种传言有两种可能,即可能为真,也可能是假,终极为人们得知事实真相后的自然偃旗息鼓。而流言一般界于谣言流言之间,是人们互为传播并无法提供确切依据的一种特定信息。谣言有流言成分,它俩区别大约在于动机不同,但共同点都是广为传播并缺乏可靠根据,两者一时区别真伪很有困难,需要待事情真相明了的分析鉴别,这里不再赘言。
应该说,现在社会上多为传言,上面谈到,客观原因是人们对事实真相的不明确,或相关部门的隐瞒、封锁、歪曲等原因所致。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传言是人与人间相互传播的陈述或观念,是不断重复的沟通方式——尽管有张三传李四的添油加醋和想象成分而蚂蚁变成大象的特征,但它是一种集体的意识形态,一般多为想了解更详细内容的关注心理而已,并无大恶意成分。心理学家认为,传言的传播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人们心目中传言的事件是重要的;二是人们关注的重要事件的信息不明确。于是就会产生对事件越重视,信息越不明确,传言的流量越大,影响越广的特征。例如这次汶川大地震灾区,客观就存在相当多的传言。特别是一些闭塞的山区村落,人们怀揣对灾难的恐惧心理,往往会对自然的一举一动表现极为敏感的不安而相互告知形成传言。例如有人说“XX时间又要余震了”,“XX地方要滑坡”“有泥石流”、“‘海子’(即堰塞湖)要决口了”等等。这种传言是善意的相互提醒的警惕和防备,是必然的规律挡不住。对这种“善意的传言”(当然有人硬要说的“善意”或“恶意”的“谣言”,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你就不能过早下结论笃定就是“谣言”给予治罪。况且这种传言也被证实是可能会发生的事实。真正解决的正确办法,就是尽快将可靠真相及时传达给他们以防不测,并协助他们尽快脱离险情环境,借以消除灾民们的恐慌。
一般公民不是司法机关,他们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对自己听说的传言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的觊觎。特别在大难时刻各种谣言传言龙沙俱下的难以鉴别真伪的复杂情况下,更不能采取实用主义或打压抓的极端作法不分敌我随意动用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对待。这种极端作法未必会取得好社会效果,相反,矫枉过正则反而可能使政府、司法机关超出了法律授权而被动甚至失信。
传言的流行是有历史性和地域性(如过去信息、通讯、交通的落后或闭塞等)的,任何国度都存在,源于对事情真相的不了解前提下的众所纷纭猜测。因此最快是通过人际之间的嘴、耳器官相互传播而呈涟漪型扩散,而不是报纸、电台、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媒体相对滞后)。这种猜测一旦形成人们之间相互传播的态势,就是所谓的传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缘故,我国存在许多应该让人民有知情权的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痼疾。长期以来人们便产生一种流传或相信传言(谣言)的惯性习惯,特别一些关注国计民生的突发性的大事或灾难,因为得不到详尽或真相的确切消息,加之某些官方采取隐瞒、封锁等“善意的谎言”手段搞得云山雾罩,便自然会在民间产生传言并有相当的市场。这丛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SARS、EV71等疫情、某些矿难、洪灾等出现的传言人们不难看到。对这种客观形成的传言,首先应该反思的是某些官方和部门,而不是民间。这个首先应该给予说明的。
这里不妨再谈谈谎言与谣言的关系。近些年人们谈论谎言的也不少,有些滥觞就出自官方,例如对先前卫生部部长和黑龙江省长当年对SARS疫情和松花江污染的“善意的谎言”人们还记忆犹新。谎言与谣言有必然的联系么?当然有!而且有时谎言和谣言就是孪生兄弟——干脆说,有的谎言本身就是谣言。它们的共同点就是故意欺骗和歪曲真相,因此再善意的谎言也是欺骗。其实一些“善意的谎言”往往是某些地方官方或相关部门隐瞒、封锁事实真相的拿手伎俩,目的借以蒙骗人们不要出现心理恐慌和社会无序而无法收拾局面,表面可能出于对人民负责考虑的花言,实际落脚点是为自己 “政绩”失误掩护的巧语,其必然结果是视人民生命财产为儿戏的犯罪行为。有时为了将谎言说成事实真相,还压制、迫害敢于揭露事实真相的知情人,这些屡见不鲜的丑闻我们在媒体上唾手可得随意抓到。
实际上倘若谎言出自官方,并通过大众广厅和新闻媒体公开大肆宣传,因其传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社会认可,这种谎言表现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远比民间流言(包括谣言、传言)的危害大十二万分。一旦官方谎言与民间传言相悖,最终证实民间传言与事实相吻合,那官方的“事实真相”谎言就会被打得粉碎——此刻,当年纳粹宣传党棍戈培尔“谣言千遍是真理”的专利“名言”就会被客观证实而有市场;此刻,没人再去理会官方“狼来了”和“烽火戏诸侯”的“逗你玩儿”把戏;此刻,就造成官方谎言(也可说谣言)的自作自受、颜面扫地尴尬局面;此刻,也就凸显一些地方官方本身就是“谣言”的孳生源并给社会产生负面效仿作用……
这些年,除了鄙人上面列举的事实产生的负面效应外,在国内,还出现以“造谣”“诽谤”等罪名被处置的“重庆彭水诗案”、“陕西稷山诽谤县委书记案”、“海南儋州市两教师编山歌诽谤市领导案”……曾引起人们极为关注并愤慨的恶劣事件。“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谣言的命名”,这是一个网友说的。刚刚出现在四川江油市“长钢医院打人事件”,被该省卫生厅厅长沈骥否认为 “与事实不符,纯属谣言”。但仅仅过了几小时,他又全面推翻。此刻,事实胜于雄辩,被称为“谣言”立马又成为事实,四川卫生厅长像阿Q 般“我手执钢鞭将你打”的开局,最终成了网友们“众手执钢鞭将你打”的结局,难免让人啼笑皆非。
当然,人们在无法鉴定是谣言还是传言的时候,最好不要轻易相信谣言或传言,要通过自己的大脑缜密思考,去作伪存真的分析,不应无意识追随大流。作为官方或司法部门,更不应该随意将传言划为谣言大动干戈,甚至动用国家公器轻易给人加个罪名杀一儆百。如果执意如此操作,到头来不但激化人民内部矛盾,还使自己的公信力丧失殆尽。此刻,伍法官所提醒的“非恶意传播谣言也可能触犯法律,被定罪量刑”法律术语,就很可能被一些腐败分子官僚分子所实用而乱舞大棒向民意挑衅,最终后果是给国家、政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很多民众会将这些信息通过短信转发,善意提醒朋友、同事,那么,他们是否也触犯了法律呢?伍庆功指出,这些民众可能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这样一般法律上可以不予惩罚,但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要给予相应处罚。”这句话看上去很有道理,但不抗推敲。现实中的流言、谣言与传言在传播过程一时很难明确区分,在未经证实事实真相前,人们很难确认一则传播的信息那是流言、谣言,那是传言,一切传言都有可能判断为谣言,反之亦然。为什么一些大家关注并应该让大家知道的事情会出现“谣言”或“传言”而竞相发送传播呢?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疑问。况且这些年国人普遍形成一种通过网络、手机传播带有意淫、恶搞成分的荤段子、讽刺民谣。这些信息广为传播并成为酒桌茶坊派对饭后闲谈的作料,其中本身多为谣言的流言成分。这是公开的秘密。因此,出现这种现象,除了人们思想开放、环境宽松外,另一个主要因素最应该首先反思和追究的应该是谁呢?如果事实真相之后出现民众“信息通过短信转发”另当别论,但在事实真相不明朗前提下,人们“善意提醒朋友、同事”,有又谁能证实这就是“谣言”呢?此刻笃定“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要给予相应处罚”,是不是有点太霸道的味道?当“法不择众”时,又有谁能处理这么多“犯上作乱”的家伙呢?
——鄙人感觉无人能胜任改变这种局面的能力!
因此,在大灾大难面前,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信息泥沙俱下,不但考验着公众的理性,也检验着政府的公信。对一些政府或部门来讲,出现各类“谣言”或传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急于将一些信息定性为“谣言”。伍法官“善意传播谣言也犯法”一语说是很好说,但也只是一相情愿的“善意”空想,不过要真正严肃认真操作,并非像权威般说话那样洒脱随意,务必慎重才是!同样,要想将恶意的或善意的“传播谣言”杜绝或减少也简单,唯一的办法就是信息公开和增强透明度,将百姓应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还给百姓。
鄙人不是学法律的,只是直感的胡思乱语在键盘上敲打而已,也没有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广征博引(没那个能力也没有那个必要,呵呵,人家伍法官也没这样做),想到哪打到哪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有悖法观点的谬误,还盼请法律专家指正。
2008年6月2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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