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秋季广交会 104届广交会 2008年秋交会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广交会展位仅2008年秋季广交会 104届广交会 2008年秋交会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一致。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一)凡总公司直属2008年秋季广交会 104届广交会 2008年秋交会子公司使用广交会展位的,须以该子公司名义直接进行备案登记;总公司已交纳商会会员费的,其直属子公司参展不必再交纳会员费。如仍以总公司名义备案登记的,与该展位关联的一切责任概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于3(9)月10日前提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备查。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2008年秋季广交会 104届广交会 2008年秋交会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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