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王律师


loading...


公告
loading...

我的分类(专题)
loading...

日志更新
loading...

最新评论
loading...

留言板
loading...

链接

Blog信息
loading...







对未出世孩子的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
青岛王律师 发表于 2007-6-24 7:11:00

对未出世孩子的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尤仲华:我老婆现有4个月的身孕,她要起诉离婚,我也同意。但对未出世的孩子将来的抚养费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请问这个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王学海律师答复: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对你所说的“未出世的孩子的将来的抚养费的问题”没有直接性的规定。

  我想,你们的离婚诉讼可能有两种判决结果,一是准予离婚,二是不准离婚。如准予离婚的话,对孩子和抚养费的问题,应当等待孩子出世以后,再通过协议或诉讼来解决。

  

     青岛王律师:13335033638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发表评论:

    大名: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