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为七级伤残,企业应当赔偿我多少钱
网友孟彬:今年我在工地上受了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请问企业应当赔偿给我多少钱?
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王学海律师答复:
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青岛市2006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19.58元。根据你的情况,如你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16个月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4,313元,按25个月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7,990元。两项合计为62,303元。
如果到了你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则由企业以当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与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王律师:133350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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