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无语了。
刚才看CCTV经济与法报道的消费者在中关村购买笔记本所经历的价格欺诈。
消协、工商机关、物价局都说接到很多这样的投诉,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感觉他们齐刷刷地一致站在奸商那面。而且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好像消费者是骗子一般,真正无语。
其实又怎么会没有证据呢?
众多消费者在同一个商家的共同经历,难道不是证据吗?
真的不想解释这样最基本的证据概念,但还是要为这些装傻的2B们上点法律课。
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的一种。在原被告对事实陈述相反时,这就需要其它证据,来使裁判者作出更倾向于哪一方陈述的判断。
其他消费者的陈述,就是证词。证据效力要高于当事人陈述。当然,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购机时的情形。但他们的证词是一种品德证词。这些消费者陈述自己的购机情形,并出示购机发票,以及这种机型的市场价格。以此证明奸商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数位证人的陈述,互相印证,可以使裁判者相信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奸商对此予以否认,则裁判者当怀疑其品德。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将受到怀疑,而当事消费者的陈述与其它消费者的陈述一致,并且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形。则裁判者以人之常识判断,应当相信当事消费者的陈述。进而采纳其陈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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